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指南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4-30   浏览次数:1595

   一、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金融业务,其政策性仅体现在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借款人给予利息补贴等方面,借款人必须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二、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对象的条件

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含新生)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2)家庭年收入不足以支付学校规定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以及本人生活费;(3)诚实守信、刻苦学习,并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

三、江苏省目前开办的国家助学贷款形式

江苏省目前已开办了“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和“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同一年度内,经济困难大学生仅能选择其中一种资助方式。

四、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最新调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由省政府委托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标方式统一确定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必须按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向全省高校及时、足额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此外,还就贷款期限、风险防范等作了调整,具体详见江苏省国家助学网(http://www.loan.js.edu.cn)。

五、办理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

在校经济困难大学生向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学校对申请人资格予以审查后送经办银行。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必须如实填写身份号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并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用于学费和住宿费的贷款将直接划转学校收费账户,用于生活费的贷款将按月划入借款人账户。

六、办理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

根据江苏省信用联社、教育厅和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信联发〔200281号)和江苏省信用联社、教育厅《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苏信联发〔200450号),江苏省内82个县(市、区)信用联社及下属的乡镇信用社均可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凡考取全国普通高校的江苏省籍农村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子女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在校生持学生证和学校出具的“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证明”),到当地农村信用社申请助学贷款。对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信用社统一采用向其所在学校转账的方式发放国家助学贷款,不得向借款人发放现金。

七、国家助学贷款如何还本付息

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和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合理安排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资助对象毕业后,应及时将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通知金融机构和所在学校;进入还款期后应主动与经办银行联系,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八、国家助学贷款的违约追究措施

国家助学贷款违约追究措施包括:(1)对资助对象不能正确使用贷款,或不能认真学习、违反校规校纪被学校处分或开除的,经办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取贷款本息;(2)公安部门配合经办银行核查违约借款人的身份,经办银行可向违约人按规定计收罚息;(3)对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违约人,将在高校和有关省市媒体、网站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违约行为;(4)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国家助学贷款中发生的有意不还的借款人,除按金融部门的处罚规定执行外,信用社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布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违约行为,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九、江苏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我省目前高校已经建立了以“奖、贷、助、补、减”为主要内容的贫困大学生资助体系。高校对品学兼优的在校生提供以下奖学金:本、专科生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由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各校在教学、科研和管理等部门设立勤工俭学岗位,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通过业余劳动获取报酬的机会。对于少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如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高校可以适当给予特别困难补助或减免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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