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完整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学校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
第二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国有资产的使用、调配、维护和处置报废,国有资产的清理盘点,登记国有资产账目等,确保学院国有资产“不丢失、不损坏、不闲置”。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的方法:由学院分管领导统一领导,设一名资产管理人员,各类国有资产要管用结合责任到人。
第四条学院领导作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学院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要做到如下几点:
第五条学院要根据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特性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细化制度;
第六条学院要有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院要建立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明细台账,详细记录各类国有资产的存放、调拨、使用、维修、报废等情况;
第八条学院要对本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定期清理,查明国有资产的完好率、使用率、闲置率等情况;
第九条学院负责本单位所需国有资产的购买申请工作;
第十条学院要按照程序做好国有资产报废的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学院要积极配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定期进行国有资产的清理盘点工作;
第十二条学院领导离任、离职、调动时,要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学院所有教职员工在离任、离职、调动时,要办理国有资产的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学院国有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