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集体领导的作用,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实现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及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纪委全委会由全体纪委委员参加,是纪委的议事决策机构。纪委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委、学院党委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制订贯彻实施意见和办法。
第四条 选举纪委书记、副书记,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五条 研究讨论学院纪委向上级纪委、学院党委和其他领导机关、部门的重要请示和报告,研究讨论学院党委要求纪委全委会提出意见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研究讨论有关重要信访举报、纪律审查及党员申诉情况的处理意见,以及对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处理、处分的意见。
第七条 研究讨论学院纪检监察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专项工作部署等。
第八条 分析研究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情况,向学院党委、行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研究决定学院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第十条 研究讨论纪委自身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其他需由纪委全委会研究讨论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议召开
第十二条 纪委全委会原则上每个月召开1次,如遇重要问题或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纪委全委会议题经纪委办公室征求纪委委员意见后提出,由纪委书记确定。纪委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并负责做好会议签到、会议记录工作,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纪委全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涉及表决事项时,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委员因故缺席,须于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十五条 纪委全委会议题一事一议,由相关人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能通过。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表决。表决根据讨论的具体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第四章 决议执行
第十六条 纪委委员须坚决执行纪委全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如遇新情况、新问题需调整原决定或决议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经纪委书记同意后可列入下次纪委全委会复议。
第十七条 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纪委全委会决策又无法立即召开纪委全委会讨论研究的,可由纪委书记授权纪委办公室处置,事后应及时向纪委全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 纪委全委会决定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督办,办理情况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
第十九条 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院党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纪委全委会的会务工作由纪委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一条 纪委全委会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决定和讨论情况不得擅自发布和扩散。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纪委全委会实行回避制度,纪委全委会如有议题涉及纪委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纪委全委会与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或不能按时到会,必须向纪委办公室请假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要求,集中精力开好会议。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本议事规则经学院党委批准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