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程序设计员国家职业标准
(2008年修订版)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
1.2职业定义
利用计算机软件开发工具,从事各类软件编程、调试的技术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和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4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学习、表达、计算和逻辑思维能力,具有一定的空间感、形体感,色觉正常,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性强。
1.6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20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25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5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和具有计算机网络环境、软件环境等必备软硬件条件的实操机房。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2)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5)取得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证书,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5)取得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证书,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计算机模拟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获得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应用程序设计编制模块证书者,理论知识考试合格后,免考技能操作考核,直接将高新技术考试成绩认定为相应等级的技能操作考核成绩。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的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10,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1.8.5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120 min;技能操作考核时间:初级、中级不少于120 min,高级不少于180 min。
1.8.6鉴定场地和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具有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场地进行。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2008年修订)(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