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标准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电子商务师。
1.2 职业定义
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从事商务活动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电子商务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电子商务师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 —级)O
1.4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室外。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学习、表达、信息处理和沟通协调能力,具有一定的计算、解决问题和创新 能力。
1.6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 培训要求
1.7. 1 培训期限
全日制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电子商务员不少于 240标准学时;助理电子商务师不少于200标准学时;电子商务师不少于200标准学时;高 级电子商务师不少于18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电子商务员、助理电子商务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电子商务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电子商务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电子商务 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电子商务师的教师 应具有本职业高级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具有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教学设备和软件的教室(具有上网条件)或网上教学系统。
1.8 鉴定要求
1.8. 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电子商务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
(2) 具有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
(3) 经本职业电子商务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助理电子商务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在本职业连续工作6年以上。
(2) 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毕业 证书。
(3) 取得本职业电子商务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 取得本职业电子商务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 助理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 具有本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6) 具有非本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7) 具有非本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经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 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电子商务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3年以上。
(2) 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 职业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 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 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5) 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 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6) 具有非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 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 书。
(7) 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电子商务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9年以上。
(2) 取得本职业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 取得本职业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 高级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 本科生毕业13年以上,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8年以上。
1.8.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上机考试或闭卷笔试等方式;专 业能力考核采用上机操作或笔试等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皆实行百分制,成绩 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电子商务师和高级电子商务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15,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专业 能力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2名考评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人。
1.8.5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 min,专业能力考核时间不少于120 min,综合评审时间不 少于30 min。
1.8.6鉴定场地设备
具有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教学设备和软件的教室。
1_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标准(2005).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