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优化教学环境,提高教学质量,增强教师为人师表和教书育人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形成优良的教风,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教学人员(教师、辅导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行政后勤人员等)因工作过失引起不良或严重后果的事件。
第三条 因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原因影响教学工作的,不属于教学事故。
第四条 对于发生的教学事故,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视其后果轻重和当事人认识态度给予相应处理,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得当。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含监考、实践性教学,下同)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的;
2、未办理调课手续,自行变动上课时间或自行委托他人代课的;
3、课堂教学时接打手机、玩手机游戏、发短信等的;
4、教学内容讲授多次出现错误或出现原则性错误,影响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知识,学生意见较大的;
5、课堂教学期间无故离开教室,中断正常教学的;
6、考试命题出现严重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7、让学生代批阅试卷,或阅卷、评分出现较大疏忽的;
8、监考失职,导致考场纪律混乱的;
9、上机、实验实训、上大课课前准备工作(场所、设备等)不充分,未提前通知学生或设备管理部门,导致不能按时正常上课的;
10、一学期布置作业量不到计划作业量的一半或批改作业量不到已布置作业量一半的;
11、未经批准调整教学进度,与计划进程相差两周以上的;
12、因排课、调课、下发任务书等事项处理不当,导致班级无教师上课的;
13、因工作失误,导致学生无教材上课的;
14、其它应定性为一般教学事故的行为。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课堂教学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论和观点造成恶劣影响的;
2、无正当理由或未经批准不到校上课的;
3、不认真遵守授课计划,未经批准擅自删减教学内容20%以上的;
4、无正当理由上课或监考20分钟未到的;
5、故意泄露试卷或试卷答案的;
6、协同学生作弊或隐瞒学生作弊事实的;
7、批阅试卷严重失真或擅自改动已上报的学生成绩或用其他方法为学生造假成绩的;
8、丢失试卷(含答案)或学生成绩,导致无法评定学生成绩的;
9、其它应定性为严重教学事故的行为。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教学事故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不同类别分别进行认定。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监察督导室、教师所在系、教研室进行认定。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提交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认定。
第八条 学期内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一次的,教师考核不能评定为A等;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一次或一般教学事故二次的,学期教师考核确定为D等,并由教师工作考评委员会确定是否休整;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二次或一般教学事故三次的,学期教师考核为D等,并直接进入休整。
第九条 当事人如对事故认定和处理有异议者,可直接向教务处、监察督导室或学校领导提出申诉。教务处在接到申诉后,应于十日内做出相应答复。
第十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主动承担责任并及时采取弥补措施,实事求是报告过程者,可适当减轻或免于处分,隐瞒不报或态度恶劣者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相关材料由教务处建立专门档案存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教学事故报批表.doc
二〇一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