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会院〔2016〕104号关于印发6163银河.net163.am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19-04-09 浏览次数:1219







苏财会院〔2016104


关于印发6163银河.net163.am教职工攻读

博士学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6163银河.net163.am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已经院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6163银河.net163.am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6163银河.net163.am

20161130

























6163银河.net163.am办公室 20161130日印发

附件

6163银河.net163.am教职工攻读博士

学位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兴校战略,优化教职工队伍学历结构,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结合本校师资队伍的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有序培养、择优培养的原则,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优先选派工作业绩突出、有发展潜力的教师,重点选拔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坚持按需培养、学用一致的原则,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应与所从事的岗位或专业方向一致,符合师资队伍梯队建设的需求,重点培养教学科研一线的骨干教师,并向重点专业倾斜。

坚持政策鼓励、经费奖励的原则,学校积极鼓励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为教师专心学习研究提供有利条件,为教师顺利完成学业毕业提供适当的经费支持和鼓励。

二、报考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二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2、在学校工作二年及以上。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特殊情况经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可放宽到45周岁。

4、学历学位符合招生院校关于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的招生条件。

5、报考专业或研究方向原则上应与所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或符合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需要,特别是急需岗位的需要。鼓励教师转专业报考新设或紧缺专业的博士研究生。

三、报考程序

1、个人申请,部门审核。报考前,教师个人填写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各二级教学部门进行初审。

部门初审时应根据专业建设、课务安排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原则上每个教学系部每学期脱产学习人数不超过1 人。对于报考专业与从事专业不一致或转专业报考的,所在部门须单独说明,并出具转入专业所在部门意见。

2、部门填写审批意见后,将审批表及报考院校招生简章交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审查同意,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能报考。中层干部申请在职读博的须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方能报考。

3、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被录取后,须到组织人事处办理登记手续,同时签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协议,未办理者,不享受学校的有关政策。按录取院校的要求需要脱产学习的,须办理脱产申请手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具体时段由申请者根据录取院校培养方案确定。

四、有关政策

(一)学习期限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学习时间以就读院校规定的期限为准,其中脱产学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二)工资待遇

1、学习期间保留原职务及职级待遇。

2、脱产学习期间,学校以经费补贴方式每月发放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和80%的按完成基本工作任务标准计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3、非脱产学习期间,前两年每年减免1/4基本工作量。

(三)培养费用

经批准攻读博士学位,按协议约定取得相应学位后回校工作的,其培养费由学校承担,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培养费由个人向学校预借60%,自行垫付40%,毕业返校工作时按规定给予报支。未能取得相应学位但取得合格证书(结业证书)的,由个人承担培养费的70%,学校承担培养费的30%。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或未完成学业的,已发生的培养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四)奖励政策

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含税)。

(五)其它

1、对获得国内外机构全额资助到海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攻读学位期间保留公职,保留档案工资,五年内取得博士学位并回校工作的,比照国内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的标准一次性补发工资待遇(含税),兑现相关奖励政策。出国(境)满5年未取得学位或未回校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2、在外地攻读博士学位人员,脱产学习期间,可据实报销每学期两次学校至就读院校的往返路费。非脱产学习期间每年据实报销一次往返路费,按学校财务报销制度执行。

3、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可正常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4、学习期间学习资料费用自理。

五、管理规定

1、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入学前必须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期限、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2、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后回学校工作和服务至少八年,服务期自返校报到之日起计算,服务期不含外出进修学习时间。未能履行服务期的,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赔偿费用按学校已经发放的各类支持经费总额(脱产期间的学校资助的各类工资、脱产期间代缴保险与公积金、学校承担的培养费用和奖励等)和未履行服务期限计算(以月数为单位),赔偿费用=经费总额÷96×未履行月数。同时,另需交纳不满服务年限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年5000元计算(不满一年按一年计)。

3、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本校和就读院校的规章制度,按照就读院校的统一教学计划进行学习,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毕业并取得学位。不得无故调整学习专业、时间及形式,无故中断学习,擅自出国或改变培养单位。

4、进修期间,每年应向所在部门和学校组织人事处书面汇报个人学习、生活情况,参加所在部门和学校的年度考核。如需进行脱产学习,应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方能脱产学习;脱产进修前应与所在部门进行工作交接,到学校组织人事处办理离岗进修手续,所在部门每月考勤表上应注明脱产进修;脱产进修结束后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和学校组织人事处报告。

5、在职攻读学位人员毕业后,应按时到所在部门和学校组织人事处报到,接受学校交给的工作任务。在一个月内应将毕业证、学位证原件交学校组织人事处审核登记并保管,服务期满退还本人,相关档案材料存入本人档案。经所在部门和学校组织人事处签署意见后,学校财务处方可按规定程序报销相关费用。

六、其它有关事项

1、脱产攻读国家统考招生录取的博士学位的教职工,经本人申请、部门同意、学校批准,可保留学校编制或现有岗位,保留档案工资。并与学校签订学成回校工作协议。按期毕业并取得学历和学位(双)证书回校报到工作的,根据本人意愿,可执行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也可按照进修前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及同期完成基本工作任务后的绩效工资标准发放学习期间补贴,并按本办法支付相关培养费用、兑现相关支持奖励政策。

2、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经在读、发布后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按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办法与本办法规定内容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4、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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