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发展需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稳定教学秩序,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我校教学及其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我校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教师是指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师德修养
第四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五条 践行“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的高校教师师德规范和我校“敬业博学,爱生善导”的教风。
第六条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主动投身教学改革,努力探索适合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模式,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七条 服从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教学、科研、服务等人才培养工作;紧跟行业或学科发展动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与受教育权。
第三章 任课资格
第八条 任课教师分为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两种。专任教师包括主讲和助教。
第九条 担任课程主讲教师的基本条件是:
1.具有讲师(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
2.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要求;
3.熟悉拟主讲课程的大纲、内容、要求和教学手段。
教师首次承担教学主讲任务或主讲新课程,必须进行试讲,填写《6163银河.net163.am新开课教师任课申请表》,由系(部)教学委员会或其他相关机构评议和审核。《6163银河.net163.am新开课教师任课申请表》应在开学后一周内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课程主讲教师:
1.课程教学效果很差又无明显改进者;
2.对实验实训环节较多的课程,缺乏对实验实训环节的指导能力或技能者;
3.严重违反教学纪律,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
4.受学校行政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学生网上评教或教学质量评估评价等第为不合格的教师,应提交讲授课程改进方案,经系(部)教学委员会或其他专家组织评议和审核批准后方能重新开课。
第十一条 助教是主讲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助手。助教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协助主讲教师(或独立)承担课程中的实验实训课、实习课、习题课等教学任务;
2.进行课外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并向主讲教师反馈作业情况;
3.收集学生学习中的要求、意见和出现的主要问题,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
4.对学生进行课外学习指导,记载学生平时学习成绩;
5.完成主讲教师要求的其它教学工作。
助教必须随班听课,钻研课程内容,学习教学方法;主讲教师应在教学上指导和帮助助教。
第十二条 助教原则上不得担任主讲教师。如因师资缺乏等原因,助教通过各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考核效果达到良好及以上者,可承担少量的课程主讲任务。
第十三条 专任教师由系(部)根据教学需要和教师任职条件,审查其授课资格后下达教学任务书;兼课教师由开课的系(部)根据教学需要和教师任职条件,审查其授课资格后聘请并下达教学任务书。兼职教师一般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系部应注重对兼职教师的高职教育理论、教学方法、教学模式等内容的培训,提高兼职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五条 新参加工作的教师(含新调入的教师),不论具有何种学位,均需参加岗前培训,并且考核合格。符合本规范第九条规定者,方可承担教学任务。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对人才培养目标、基本规格以及培养过程的总体设计,是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文件,是确定教学计划编制、组织教学过程、实施教学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十七条 教务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原则,各系(部)负责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或修订。
1.调研论证。组织行业、企业专家共同开展专业人才需求调研,并就专业对应的职业岗位(群)及所需的知识、能力、素质等进行分析论证,提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形成翔实的调研论证报告。
2.编制方案。依据调研论证报告,整体优化课程结构、统筹安排课程内容、科学编排教学进程,构建以知识为基础、以能力为核心、以素质为根本,体现高职教育优势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文化基础课程与专业课程、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相互渗透、融为一体的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方案。
3.审核批准。学校组织专业指导委员会对人才培养方进行审定,并经分管教学校长批准后实施,同时报送教育厅备案。
4.调整修订。在人才培养方案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和职业岗位能力结构变化,定期进行滚动修订,原则上2年左右作一次小的调整修订,5年左右作一次较大的调整修订。
第十八条 学校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规定。人才培养方案必须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方能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时,须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方可更改实施。
第五章 课程标准
第十九条 课程标准是规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重要依据,也是课程实施、评价与管理、确保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课程教学均应依据相应的课程标准组织实施。课程标准应在职业能力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并正确处理与先修课程和后续课程的衔接关系。有对应社会考试、考证与技能鉴定的课程,应与其对接。课程标准对教学的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要求,包括理论讲授、实践教学、教学参观、社会调查、作业、考核、信息化技术应用等。课程标准由系(教研室)组织制定,系(部)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存档。
第二十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课程标准的编写原则和管理规定,各系(部)参照国家教育部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负责编制所有归口课程的课程标准。课程标准须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后予以施行。各系(部)也可参照使用国家教育部组织制定或推荐的课程标准。
第二十一条 课程标准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不得轻易变动。任课教师必须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认真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在执行中若需对教学内容进行增删和调整,须经教研室集体研究,经系(部)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审批后实施,不得降低或减少实践性教学的要求和课时。
第二十二条 各门课程的课程标准均须报教务处备案。各系(部)要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做好课程标准的汇编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课程代码和课程简介是学生选课的参考依据,制定程序及管理同课程标准。
第六章 课程开设与任务安排
第二十四条 课程开设的依据是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大类,必修课程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实训教学环节三种,选修课程分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拓展选修课两种。
所有单列课程不得少于16学时(1学分),否则列为讲座。修读人数不足15人的课程原则上不设班开课;特殊情况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设班开课。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课程准入制度,课程开设的基本条件为:
1.有合适的课程标准;
2.有主讲教师;
3.有适用的教材;
4.具备实践环节教学的有关条件,并做好开课准备;
5.有作业、考核方面的计划安排;
6.具备开课有关的教学文件;
7.做好其他有关准备。
学校制定课程管理相关规定,以加强和规范课程管理。系(部)依据上述条件负责课程开设的审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学任务安排实行课程归口系(部)负责制,任务安排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在校内确无合适主讲人选的课程,可由系(部)根据有关规定聘请校外教师兼课,各系(部)应及时将外聘教师任课情况报教务处备案。学期中途原则上不得变更主讲教师;确需变更的,由教研室提出变更方案,经系(部)负责人批准。各系(部)应在变更后一周内将主讲教师变更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主讲教师一学期内主讲课程原则上不超过2门,少学时课程不超过3门,特殊情况由主讲教师提出申请,系(部)审核,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八条 系(部)或教研室应定期组织任课教师进行课程教学研究活动,集体备课,研究课程标准与教学方法,分析教学情况,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统一考核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系(部)负责课程建设工作。系(部)应组织教师研究课程体系、结构、内容,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课程(群)建设,并完善与课程相关的现代教育技术及习题库、试题库或试卷库等资源库建设。
第七章 教 材
第三十条 教师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选(编)用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教材是教师进行教学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学习的基本材料。
第三十一条为保证教材质量,在教材选用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一门课程原则上只能选用一种教材。
2.近三年公开出版的高职高专教材,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
3.按学校教材建设规划编写的校本教材。
4.非高职高专教材须由教研室提出书面申请,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选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制定教材选用管理规定,教材选用按相关规定程序执行。教材的选用,应由教研室提出具体意见,经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任课教师不得任意变更已经选定的教材。临时需要的教材,由系(部)或有关部门提出计划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订购。凡因选用教材不当而影响教学质量的,选用人和批准人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制定教材工作评估方案,推行教材工作评估制度,定期对教材选用情况进行有效评估。
第三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的教材征订和发放工作。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学生推销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未经学校审批手续的任何书籍,均不得作为教材。
第八章 授课计划
第三十五条 学期授课计划是各门课程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拟定的每个学期的执行计划,是教师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要求,准确把握课程的基本要求和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和进度,在开课前制定授课计划。
第三十六条 每学期开设的课程,均应编制学期授课计划,同教材同进度(课时)的课程,可编制一份学期授课计划;同教材不同进度的课程,应分别编制授课计划。
第三十七条为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进行和教学文件规范管理,学期授课计划表应在教学任务确定后,由系部安排各任课教师编写(一式三份),于新学期开学前将本部门教师的授课计划和相应课程的实验实训计划表经教研室审查,系(部)审核签字后,交教务处审批,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系(部)将经审核签字后的授课计划存档,任课教师本人可保存纸质稿或电子稿,教务处保存电子稿并上网公布。
第三十八条 授课计划一经批准,教师必须认真执行,不得提前结束或拖延课程(允许在总课时的4%幅度内的变动),因故必须修订时,亦由任课教师提出,系(部)负责人审查同意,报教务处核准。
第三十九条 教务处应定期检查学期授课计划的执行情况,一般应每月检查一次教学进度,并编制学期授课计划执行情况检查表,分送系(部)负责人和主管校长。
第九章 备 课
第四十条 任课教师应了解人才培养方案,认真研读课程标准,准确把握课程目标,结合授课计划,合理使用教材。
第四十一条 教师应认真备课,熟练掌握讲授内容,处理好理论课与实验课互为补充的关系。教师上课时应有备课笔记(或PPT)、教案等教学文件。
备课笔记(或PPT)应当根据上一轮教学成效、新一轮教学实施需要及时更新;教案依据学校教案编写规范进行编写。
第四十二条 教师备课要在深入钻研教材的基础上,按照教育教学基本原则,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和专业特点,确定章节的重点和难点,提出保证重点突出、突破难点的有效方法;合理选择教具、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科学设计教学过程,合理安排教学时间。
第四十三条 课程标准相同的课程,教师应集体备课,资源共享,共同商议。
第十章 授 课
第四十四条教师应树立现代高职教育理念,探索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为目标,把传授知识、强化技能和素质培养有机结合起来,突出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职业素质的养成。
第四十五条课堂教学要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合理把握深度和广度,突出重点,化解难点,概念准确,逻辑严密,论证严谨,富有启发性,开拓学生视野。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及授课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授课进度应与授课计划基本一致,超前或滞后的幅度一般不应大于4课时。
第四十七条教师上课应带齐基本的教学文件,提前到达授课地点,做好准备工作,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教学文件包括课程标准、教材、授课计划、教案、备课笔记(或授课PPT)。
第四十八条教师应使用普通话授课,表述简洁流畅,语言文明规范,声音清晰响亮,板书工整。教师应着装整洁,仪表端庄,教态亲切自然。
第四十九条 教师在课程的第一次授课时,应明确本课程学习目标,简要介绍教学计划,详细说明课堂教学、课外作业、实验实训、测验、考试、考证等要求。
第五十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讲究教学方法,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提高学生对课堂教学的参与度,重视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与创新能力,着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激发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在讲授过程中不得照本宣科,或对着电脑显示器“照屏宣科”。
第五十一条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技术手段,努力提高教学的直观性和可接受性,以提高教学效果。
第五十二条 教师应主动参与各项教学改革实践,结合课程特点,积极推动“项目教学”、“理实一体化教学”等教学模式的应用,将“做中学、做中教”等现代高职教育理念落到实处。
第五十三条教师应严格考勤制度,加强课堂管理,管教管导。理论课堂教学的每次课应以学生起立为开始环节,课后应认真填写教学日志。凡缺课时间超过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者,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通知其所在系(部)和教务处,取消其参加本课程考试的资格。
第五十四条学期结束前,教师应认真、及时、如实地整理所授课程的教学资料,报系(部)审核、归档。具体归档资料包括:授课计划、实训计划、教案、学生作业样本(五份)、实训指导书及任务书、学生实训总结、试卷及评分标准样稿、考试试卷、课程小结、成绩单及分析表、听课记录等。
第十一章 听 课
第五十五条教师要互相听课,做到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第五十六条新教师上课后,系(部)应确定有经验的教师在一定时期内随班听课,以老带新,帮助新教师提高教学水平。
第五十七条 主管校长、教务处、系(部)负责人要有计划地进行听课,以了解教学情况,总结经验,改进教学。听课人要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表”。
第十二章 课外指导和作业
第五十八条 课外辅导是课堂教学的延伸。教师有效指导学生开展和完成课外学习任务,是完成教学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课外学习指导应当注重培养学生自我获取知识、技能的能力和习惯。
第五十九条 各门课程均应有课外辅导计划,课外辅导计划要有辅导内容、时间安排、责任人和保证措施,各系(部)负责课外辅导计划的实施。
第六十条 教师应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帮助学生解决学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时做好辅导、答疑工作,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答疑的时效性与覆盖面。
第六十一条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神圣职责,开展有效的第二课堂活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教师有义务承担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各类技能竞赛等活动的指导工作。
第六十二条 教师必须依据授课计划确定的课外作业量要求按时布置作业或活动,并及时进行批改点评,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正确,注明批阅时间,并评定和记载学生的作业成绩,作为课程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对适合运用网络手段布置、提交作业的课程,鼓励逐步实施网上布置、提交作业。系(部)应在每学期期中、期末抽查作业的布置、完成和批改情况。
第六十三条 学生作业应作为评定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按时独立完成作业,凡作业上交次数少于三分之一者,任课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前责令其补做;逾期不补者,应取消其参加本课程考试的资格。
第十三章 实践教学
第六十四条实践教学是高等职业教育极为重要的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和综合实训等。指导教师应坚持以能力为中心,注重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熟练掌握实践教学的内容和方法,认真备课,并提前作好各项准备。
第六十五条 教师在实践教学组织实施前必须依据实训计划要求,认真编制实践教学指导书和任务书,明确实践教学的目标、任务、工作程序、注意事项、考核方式等,实践项目选择的类型、范围和深广度应符合课程标准要求。
第六十六条校内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必须始终在场巡回指导,强化安全教育,规范学生的操作,解答疑难问题,严格遵守有关标准、规范和实践场所的规章制度。对于各类安全事故要有预防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属于理论教学穿插进行的,可以2~4学时为一单元安排,按理论课程的教学作息时间安排;整周安排的实习实训,参照正常教学工作作息时间安排。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制定校外顶岗实习管理办法,各系(部)可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系(部)负责联系落实校外实习单位。教师和学生应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作息时间和各项规章制度。指导教师应认真学习和研究实习单位的生产工艺和新技术,与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密切配合。在不影响实习单位生产秩序的前提下,派往实习地点担任指导任务的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巡查和指导,强化安全教育,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第六十八条 毕业实习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之一,教师必须承担毕业实习学生的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应定期到实习单位巡视指导学生,与实习单位沟通交流,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和实习单位的意见,为学生争取就业机会。
第六十九条 撰写实习报告是学生对实践项目总结提高的重要形式,也是教师以后安排实践教学的重要参照资料。教师必须明确实习报告撰写要求,并指导学生按期完成实习报告的撰写,及时做好批阅点评工作。
第七十条 实践教学考核成绩是对学生工作态度、技能熟练程度等全方位综合评定的结果,教师对学生应严格要求、严格检查、严格考核,校内实践教学考核依据实训考勤记录、实习报告、技能考核、实训表现等因素,通过学生自评、小组互评、教师评定相结合形式评定学生成绩,校外实践考核依据实习报告、实习所在单位鉴定成绩等因素综合评定。
第十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七十一条课程考核是评定学生学习成效、推动学风建设的重要环节。各门课程应依据课程特点及教学目标要求采取适当的考核方式。考核形式可以是机试、口试、笔试、实际操作、开卷、闭卷等等,具体形式应在课程标准中明确规定。
第七十二条凡开设的课程,都应统一安排考核,分为学校和系(部)统一安排两类。公共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一律由学校统一安排考核,其它课程考核由系(部)依据统一考核要求组织安排,并须提前二周报教务处备案。特殊情况需报教务处审批同意。
第七十三条全校性各类国家级、省级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协调组织;考证与技能鉴定由教务处统筹协调,相关系(部)负责安排落实。
第七十四条教师在课程的结束或期末考试前,应掌握本课程学生出勤情况的统计资料,确认学生的考试资格,对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在考试前一周报其所在系(部)和教务处记载备案。
第七十五条 教师应以课程标准为依据,根据学校统一试题命题格式,并附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等要求,以考察学生应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重点,按规定时间,高质量完成命题工作。试卷形式课程考核时间原则上为100分钟,试题表述要简明、准确。
第七十六条 教师对所命试题质量承担主要责任,试卷须经教研室负责人和系(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教师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泄露考题。
第七十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教考分离”组织形式。无论是学校或系(部)组织的考核课程,逐步实行题库抽卷或题库组卷方式组织考核。特殊情况必须由系(部)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批同意,原则上由系(部)指定专人按课程标准要求拟定五套以上试卷抽卷考核。有对应社会考试、考证与技能鉴定的课程,应逐步推进以社会考核替代学校考核。
第七十八条考试阅卷要尽量采用集体阅卷、流水作业方式,依据评分标准,采取加分制形式进行评分,试卷上必须注明评阅人姓名。阅卷过程中出现批阅更正,必须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字。试卷批改完后,系(部)和教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试卷的批改情况进行复核。
第七十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一般不应出现小数点)评定,60分为及格。课程总评成绩根据学生平时成绩、实验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等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期末考核成绩所占比重一般不得低于50%。综评成绩具体构成比例应当依据课程标准中有关考核要求确定。
第八十条 实践课程的课程考核成绩可以采取五级计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也可以采用百分制,成绩评定应当依据第七十九条确定。
第八十一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必须将成绩单经所在教研室负责人审核,系(部)负责人审批后,依据学校规定时间及时上报教务管理系统,成绩一经上报,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八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上报教学管理系统后,因各种原因发现确系教师判卷有误,应及时更正课程考核成绩,由教师本人填报《成绩修改申请表》,经教师所在系(部)负责人同意,教务处批准,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更正处由当事人签名,教务处修正录入。
第八十三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必须对试卷成绩进行分析,认真撰写课程小结,以便做好以后的课程教学改革。依据学校资料归档要求,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工作,并系(部)审核签字归档。
第八十四条考试监考是教师教学工作的一部分,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监考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十五章毕业设计(论文)
第八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人才培养方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习、实践、探索和创新相结合的综合性教学环节。教师有义务承担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工作任务的安排。
第八十六条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方可承担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初级职称教师可以担当指导教师助手参与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
第八十七条 指导教师要从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出发,体现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要求,努力结合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的实际,提出毕业设计(论文)的系列选题供学生参考,选题难度和份量要适当。
第八十八条 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选题负有审核责任。学生选题可以参照指导教师提供的系列选题,也可由学生自行拟定,指导教师应审核同意,学生选题经系(部)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十九条 指导教师在学生开展毕业设计(论文)前,必须拟定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和指导书,明确毕业设计(论文)要实现的目标与要求,列出必须的参考书目供学生参考使用。
第九十条 指导教师应借助现代化信息手段全程做好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指导学生制订工作计划,选择设计方案,审查数据处理、理论或实验分析的结论等,定期检查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度及工作质量,并给评定平时成绩,指导过程应留下可备核查的资料。
第九十一条 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负有审核责任。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格式规范、资料完整、达到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要求,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方可允许学生参加答辩。
第九十二条 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当依据回避原则参加系(部)组织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评阅与答辩工作,认真评阅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及时给出评阅成绩,参加学生答辩,评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
第九十三条 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归档负有管理责任。指导教师应及时指导学生完成必要的资料归档整理,经审核签字同意后,送系(部)归档管理。
第九十四条 为确保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质量,指导教师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学生数一般不得超过20人。同时,教师也应加强自身教科研能力建设,不断提高自身教科研水平及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能力。
第九十五条 学校制定毕业设计(论文)管理文件,建立健全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监控体系;各系(部)负责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环节的实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环节及具体要求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章 教学研究
第九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学习教育学和管理学理论,并开展教学研究。教学研究成果作为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和晋职升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十七条 加强教学研究管理是提高办学水平的重要基础。学校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参与国家、省级重点科研课题的申报、研究,每两年评审、确定一批校级重点课题和立项课题,并评审、表彰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
第九十八条 教师应围绕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模式、校企合作、产学研等展开重点研究,围绕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等开展比较研究,积极推进教学实验和教学改革试点工作,努力探索高职人才培养规律。
第九十九条 学校通过学报、校刊、网站等多种形式,构建教育教学交流和科学研究活动平台,借鉴国内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经验,不断提高学院教学科研水平。
第一百条 学校应将教师教研活动定期化、制度化。各系(部)每周二必须开展一次教研活动,全校每周三必须举办一次专题报告,任课教师每学期必须撰写一篇教学研究论文。
第十七章教学纪律
第一百零一条承担教学任务是教师的职责。教师承担的教学任务由教研室负责人协调安排,系(部)审定。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教学任务。
第一百零二条 教师应按学校排定的课程表,按时上课和下课。因故确需调课、停课的,须经课程归口系(部)负责人同意,教务处批准,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特殊情况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时,应及时与系(部)联系并征得同意后由系(部)报教务处备案,事后补办手续。因停课而缺失的课时,任课教师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补课。任课教师不得擅自通知学生停课、调课,或请他人代课。
第一百零三条任课教师必须按规定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在保证课程标准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拓展相关内容,但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得讲述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也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课程标准规定的内容。
第一百零四条任课教师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提前或延迟下课。严禁教师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紧急情况除外。
第一百零五条 任课教师不得擅自更改上课地点。因故确需调整上课地点的,须经课程归口系部负责人同意,教务处批准备案。上课时间或地点调整后,课程归口单位应及时通知学生班级所在单位,由学生班级所在单位负责通知学生。
第一百零六条 教师在课堂上应站立授课,任何教师均不得坐着授课,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坐着讲课的,须由教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负责人同意。
第十八章 教学检查
第一百零七条 教学检查应贯穿教学的全过程,采取经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一般检查与重点相结合,校际检查与系部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一百零八条 建立“教学日志”。“教学日志”是按班级设置的教学活动记录,包括当日课堂教学、课外辅导和考勤情况。同学对各门课程教学的反映和建议等,由班长或学习委员填写,班主任审核签字,交教务处检查、汇总。对教学过程中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校长,作为改进工作的参考。
第一百零九条 教务处、系(部)负责人应定期(期初、期中和期末必查)检查各任课教师的讲稿、教案、作业批改、成绩考核、授课计划执行情况和教学效果。检查结果作为评定教师教学工作质量及百分考核的依据之一,并记载到教师业务档案中。
第一百一十条 全校每学期至少集中进行一次全面教学检查。教务处制定检查计划,系(部)组织实施,学校各处(室)负责人和教师参加,通过召开学生座谈会、民意测验,分析考试成绩等方式进行检查。
第十九章 考核奖惩
第一百一十一条 教师应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在正常情况下,每学年应完成一个教师编制所应完成的教学工作量。
第一百一十二条 教师工作应实行学期考核制度,学校设立教学方面的有关奖励,对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奖励的具体方式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教师违反本规则,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造成教学事故的,一律按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应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二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三年制高职全日制教学,五年制高职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未尽事宜或因教学工作需要,教学主管部门根据学校要求对本规定做出适当调整或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规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