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遭遇“就业陷阱”,“试用期”成“白用期”

作者:发布时间:2016-03-25 浏览次数:1066



进入3月 ,又到了毕业生找工作的时间,除了一些毕业生选择继续深造以外,多数大学生都加入到了找工作的行列中。此时,对700万的大学毕业生群体来说,工作“试用期陷阱”值得关注。往年毕业季前后,不少媒体都会报道关于试用期频现程序违规、超期设置、待遇打折等诸多怪现象,更为某些用人单位获取“廉价劳动力”提供充足理由。对即将走向社会的大学生来说,都需要警惕防范哪些“职业潜规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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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成“白用期”

 “好不容易通过面试,再通过三个月的试用期,就能转为正式员工了!”“即便试用期不签合同,但也总算是熬到头了!”“工资少点又何妨,转正后薪水自然而然就上来了!”采访中,这些对话均出自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他们渴望毕业后能顺利找到工作,更希望自己的能力被用人单位认可。但往往透过试用期这扇窗,大学生就看到了太多的闹心事儿。

晓璐是去年毕业的大学生,说起找工作的事儿,让她相当“窝火儿”。据了解,去年10月份,晓璐在一家民营企业实习,实习期间她对文案业务掌握扎实,一致得到领导的好评和认可。也就是说,单位领导同意她考核通过后转正签订合同。“当时我就想,实习期间没有白下功夫,这回 春天 总算来了。”可让晓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3个月试用期结束后,公司却推脱称转正要再通过3次考试后才可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决定等下一批试用期满的新员工集体考试,最终我实在挺不下去了,便果断辞职了。”晓璐无奈地说,试用期间她也没有得到任何福利待遇。

采访中,不少大学生跟记者吐槽称,试用期变“白用期”、试用期无保险等,劳动者的权益仿佛被用人单位“压榨一空”。据统计,近几年每年约700万高校毕业生找工作。专家指出,初入社会,要让第一份工作“试用”更“有用”,劳动合同是规避试用期陷阱的重要武器。在通知试用前,务必要先签订劳动合同,看清合同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注意检查薪资、职位是否和录用函上相同,合同是否包含劳动合作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条件、报酬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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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满后签合同

如今,不少用人单位会提出“试用”一段时间后,通过了试用期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先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合同期满后通过测试再签订劳动合同,甚至有些公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无论是哪种行为,先“试用”后签合同都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还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廉价

如今,不少传销组织的招工蒙蔽了大学生双眼,他们利用年轻人渴望早日成功的心态,宣称“好工作”“高收入”,当学生工作时才“恍然大悟”。同时,他们抓住大学生“有工作总比没工作强”的心理,与毕业生签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过长,而且工资过低。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随意开除

还在试用期间,可是无缘无故就被单位炒鱿鱼了,用人单位给的理由是,工作任务“不过关”“没完成”等。当学生还没有反应过来,已经拎包回家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应届毕业生可以针对莫名其妙被辞退提出仲裁,或者寻求劳动监察部门的帮助。

资料来自于:网易新闻网:http://news.163.com/15/1023/07/B6JHA3O700014SE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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